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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6- 16 09: 29 信息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和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三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单位、个人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