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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6- 26 17: 06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嘉兴市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重点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四)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